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4184号之一
原告:济南林德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25428696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融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江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UY7HH8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林德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融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2022年6月20日,原告济南林德科贸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林德科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林德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4元,减半收取计3352元,由原告济南林德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