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博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16民初3064号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
法定代表人:王新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入,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博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2单元15层1501号(约定送达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市辖区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2单元15层1501号)。
法定代表人:姜小华。
被告:***,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约定送达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与被告四川博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伦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伦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博伦公司向汇通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205604.7元;2.判令博伦公司支付汇通公司维权费用3000元;3.判令博伦公司支付违约金41120.94元;4.判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汇通公司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维权费用即律师费变更为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4日,汇通公司与博伦公司、***签订了《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汇通公司根据博伦公司的需求购买奥迪汽车一辆(车牌号川A×××××,发动机号0***00,车架号LFV6A24***02738)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给博伦公司使用。车辆融资总额为200868元,月租金为6853.49元,租期为36个月,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属于汇通公司,在博伦公司按约定结清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后,租赁车辆所有权以当时的状态转让给博伦公司,***对博伦公司在合同中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汇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车辆融资款,取得车辆所有权并如约将车辆出租给博伦公司使用。但博伦公司仅向汇通公司支付了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10月11日共6期租金后,便未再按照合同约定向汇通公司支付租金,***亦未依约履行保证义务,博伦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汇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向博伦公司、***寄发了律师函以催告博伦公司、***及时支付逾期款项并告知其相应后果,博伦公司、***未予付清。遂汇通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第十条的约定要求博伦公司、***支付剩余全部租金,同时要求博伦公司、***支付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并按应付款项的20%支付违约金。
博伦公司、***未作答辩。
庭审中,汇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一《租金支付时间表》、附件二《租赁车辆交接单》、补发入账证明书、车辆登记信息、租金支付信息表、律师函及邮寄快递单、委托代理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博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对于上述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能够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对本案案件事实认定如下:
汇通公司系从事融资租赁、汽车租赁、房屋租赁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4月4日,汇通公司(出租人)与博伦公司(承租人)、***(保证人)签订了SC780-0404-000751号《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第一条:总则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向承租人购买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车辆,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第二条:租金和融资项目1.租金总额以出租人购买租赁汽车的全部成本和出租人合理利润为计算基础,由分期租金(每期租金乘以租金期数)和尾付租金(若有)构成。租赁车辆的全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汽车的价款、保险、购置税、保险费、车船税、延保、云服务费、车辆装潢费、GPS相关费用、购买租赁车辆的全部手续费、融资利息、银行费用和管理费用等费用。租赁车辆信息、融资总额、租金期数、每期租金、租金支付方式等详见本合同主要条款。……3.在租赁期内,由于国家增减有关税项、改变税率及银行利率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承租人同意从国家宣布调整的次月开始执行新的租金。第三条:租赁汽车的购买、交付和验收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向承租人购买车辆(无需另行签署车辆买卖合同),并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2.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在将本合同确定的款项支付给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后,视为出租人已向承租人购买租赁车辆(无论车辆的登记是否发生变更,车辆的所有权均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名下。),并将租赁车辆交付给承租人占有使用。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3.承租人必须配合出租人办理各项有关手续,包括签署《租赁车辆交接单》、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自承租人签署《租赁车辆交接单》之时起,租赁汽车的风险责任转移至承租人。……第七条:提前结清及租赁展期1.……出租人收到全部应付款项后,租赁期即告结束,并协助承租人办理车辆抵押解除手续。……第九条:保证担保。出租人同意主要条款中所约定的保证人为本合同承租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的剩余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出租人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第十条:违反合同的处理1.租赁期内承租人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行使加速到期债权,追索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款项,其中,对于已到期部分,出租人还有权以每逾期一日按1.2‰的标准收取迟延履行金;……要求承租人支付因保护或追索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差旅费用、拖车费用、鉴定费用、律师费用等);支付违约金(所有未付款项的20%);……情形:(1)承租人逾期30日或累计二期未按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承租人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则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第十一条:合同的修改及争议解决:……2.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详见本合同主要条款)适用于包括立约各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合同(主要条款)约定:A承租人:四川博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市辖区高新区……B保证人:***,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C租赁车辆信息:车辆品牌:一汽大众奥迪……发动机号:0***00,车架号LFV6A24***02738;D融资项目:车辆购车款总额399000元,车辆融资总额200868元,融资首付款199500元……F租赁期限:本合同租赁期限为36个月,起租日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G每期租金:等额支付租金,每期租金为6853.49元。每期还款租金、融资首付款、融资尾付款金额、付款日或租金支付日等以本合同附件《租金支付时间表》为准。……I租金支付方式:承租人同意授权出租人委托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从以下指定的承租人银行借记卡中自动扣取月租金。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户名:***,借记卡卡号:62×××23。承租人确认:同意将本合同涉及的由承租人支付的购车首付款199500元直接转为融资租赁的首付租金,同意将本合同涉及的应由承租人支付的购车尾付款即融资项目中的车款199500元委托出租人支付至承租人指定的四川华友融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的账户51×××64。汇通公司在出租人栏处盖章,博伦公司在承租人栏处盖章,***在还款银行卡户主及保证人栏处签名捺印。
合同签订后,博伦公司与汇通公司在四川华友融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博伦公司取得了合同约定的租赁车辆。2018年4月12日,汇通公司向四川华友融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账户支付购车款199500元。2018年5月11日,双方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就租赁车辆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抵押登记手续(机动车所有人为博伦公司,车牌号为川A×××××,抵押权人为汇通公司)。
同时查明,根据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的计算方式,租赁车辆的租期为从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博伦公司向汇通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至第六期租金,从第七期即2018年11月11日起未再向汇通公司支付租金,尚欠全部剩余租金205604.7元。2019年3月1日汇通公司通过单号73110002375056、73110002601051、73110002352906的中通快递向***、博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小华送达了催收租金的律师函,律师函载明:截止2019年1月2日,博伦公司需向汇通公司支付款项共计249725.64元(租金205604.7元,滞纳金41120.94元,律师费3000元),***对上述款项应承担保证责任,请在本函发出之日起7日内还清上述款项。律师函载明的期限届满后,博伦公司、***未向汇通公司支付尚欠款项。
另查明,汇通公司与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汇通公司因与博伦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自愿委托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代理人,律师费经双方商定,根据2017年1月1日生效的《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案件代理费用支付标准》,汇通公司向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律师费、报销差旅费。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9年5月24日向汇通公司开具了基础代理费2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本院认为,汇通公司与博伦公司、***所签订的《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规定,本案中,博伦公司虽然既是承租人又是出卖人,但本案仍系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之规定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通用条款)》第十条“租赁期内乙方出现如‘逾期30日未向甲方支付租金或累计二期未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等情形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汽车并要求乙方应同时即刻付清租金余额及其他合同规定之应付款项”的合同约定,本案中,博伦公司未按照合同中约定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汇通公司诉请要求博伦公司支付剩余全部租金205604.7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汇通公司主张博伦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符合《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通用条款)》第十条的约定且已实际发生,本院予以支持。汇通公司诉请博伦公司按应付款项的20%计算违约金的主张,符合《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通用条款)》第十条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汇通公司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通用条款)》第九条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博伦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博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全部租金205604.7元及违约金41120.94元;
二、四川博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四川博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四川博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3元,由四川博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晗
书记员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