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27民初360号
原告:磐安县XX服务部。
经营者:陈X。
被告:尹XX,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金XX,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XX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X。
原告磐安县XX服务部与被告尹XX、金XX、XX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原告XX服务部于2024年6月20日以纠纷已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磐安县XX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安县XX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元(已减半),由原告磐安县XX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