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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XX服务部、尹XX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27民初360号 原告:磐安县XX服务部。 经营者:陈X。 被告:尹XX,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金XX,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XX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X。 原告磐安县XX服务部与被告尹XX、金XX、XX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原告XX服务部于2024年6月20日以纠纷已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磐安县XX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安县XX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元(已减半),由原告磐安县XX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