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德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磐安县德良建材经营部、某某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7民初1389号 原告磐安县德良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道南园社区**。 经营者***。 被告***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金鑫大厦11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磐安县德良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磐安县德良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磐安县德良建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安县德良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