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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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7民初502号
原告:磐安县德良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27MA2FKQBC21,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道南园社区**。
经营者:***,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8WJNG1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范街道金鑫大厦11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磐安县德良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磐安县德良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磐安县德良建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安县德良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倪 瑶 霞
兼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