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4747号
原告:北京国能建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二街12号11号楼7层72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懂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上校,男,199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燕山玉龙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燕山玉龙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燕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国能建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燕山玉龙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玉龙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原告北京国能建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能建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国能建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国能建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