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3576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燕山玉龙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燕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燕山玉龙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3月19日因冠心病死亡。经查询,***无法定继承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终结诉讼。现***已死亡,没有继承人,本案无继续参加诉讼的原告主体,本院依法裁定终结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