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122民初592号
原告:宁夏百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老年公寓以北、利民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磊,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泰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胜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施图建筑设计审查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牛发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百新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泰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宁夏施图建筑设计审查咨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宁夏百新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泰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宁夏施图建筑设计审查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百新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百新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百新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