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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鄂06执他90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襄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6]襄仲裁字第3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于202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原案号(2026)鄂06执82号。现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便于执行、财产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襄阳仲裁委员会[2026]襄仲裁字第39号裁决一案指定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该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