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921财保2-1号
申请人: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桥西区西二环南路2号君**商务楼32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5423710T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86年4月5日生,住河北省***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纸房头乡窎庄村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44MAOG48JQ9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877693.02元。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生效判决的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第一百零六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77693.02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沧州分行,账号:1017********;开户行:中国建行河北省分行,账号:1305********)。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杨 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