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财保40号
申请人:郓城嘉胜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黄安镇杨庄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方宗震,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住所地白沟镇原辅料交易中心A1栋11层。
法定代表人:张美华,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二环南路2号君尚苑商务楼326室。
法定代表人:王欣,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高碑店市盛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五一路西侧栋梁小区东起4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贾吕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碑店市一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光华路东侧公园大道小区光华南大街6-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郓城嘉胜木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菏泽市恒聚商贸有限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碑店市盛邦商贸有限公司、高碑店市一诚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郓城嘉胜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恒聚商贸有限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碑店市盛邦商贸有限公司、高碑店市一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85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郓城嘉胜木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碑店市盛邦商贸有限公司、高碑店市一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855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024元,由申请人郓城嘉胜木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忠钦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