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民初1519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原告:***,男,199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5423710T,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二环南路2号君尚苑商务楼326室。
法定代表人:王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0886263499,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新东路5号临4幢1035号。
法定代表人:黄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七日内)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玉宝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园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