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财保40号之二
解除申请人:郓城嘉胜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黄安镇杨庄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方宗震,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住所地白沟镇原辅料交易中心A1栋11层。
法定代表人:张美华,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二环南路2号君尚苑商务楼326室。
法定代表人:王欣,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高碑店市一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光华路东侧公园大道小区光华南大街6-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郓城嘉胜木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菏泽市恒聚商贸有限公司、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碑店市一诚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依法作出(2022)鲁1791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碑店市一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85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郓城嘉胜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碑店市一诚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0855元解除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郓城嘉胜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隆基泰和置业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碑店市一诚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0855元解除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忠钦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