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524民初1491号
原告:***,男,1979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柏乡县,联系。
被告: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二环南环2号君尚苑商务楼32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5423710T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