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和资(北京)人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市平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和资(北京)人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1民初3647号
原告:成都市平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和资(北京)人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原告成都市平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和资(北京)人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平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以被告已将涉案款项过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平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平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1元,由成都市平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