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27民初6693号
原告:许某,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谭某,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邢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李某,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帝喾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何某,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许某、谭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李某、河南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告许某、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谭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谭某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李某、河南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许某、谭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