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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贾矿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611执9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 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