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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621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华山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善堂镇。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15)浚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市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万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市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工程款2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驳回原告鹤壁市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