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1728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红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346326374E,住所地沭阳县浙江商城**东首。
法定代表人:李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刘,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江苏润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90292169F,,住所地沭阳县松江路北侧国际图书城电商楼**
法定代表人:王加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红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润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苏1322民初172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润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开发区支行账号为48×××71的账户。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润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开发区支行账号为48×××71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品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仲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