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84民初1805号
原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中心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邮市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居某某,男,194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江苏某公司与被告居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某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