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终36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中心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徐其操,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原审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乔墅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乔墅村。
负责人:任金发,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审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人民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该镇镇长。
原审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长江东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局局长。
上诉人江苏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乔墅村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人民政府、原审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交通运输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1012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2021年9月22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江苏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03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江苏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文辉
审判员 李益松
审判员 赵一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严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