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084民初1972号
原告:***,女,1995年3月13日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男,2019年5月31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3年8月30日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女,1946年12月30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女,1971年12月19日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男,1986年8月1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江苏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中心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高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曾向原告发出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原告逾期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赵广才
审判员*玲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