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481执保970号
申请保全人:滕州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滕州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鲁0481民初64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