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481执保1108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保全人:滕州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滕州市亿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福临佳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滕州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滕州市亿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鲁0481民初76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滕州市亿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滕州市亿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5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481执保1108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保全人:滕州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滕州市亿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福临佳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滕州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滕州市亿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鲁0481民初76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滕州市亿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滕州市亿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5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