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481执保26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保全人:滕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中央城小区C8号楼23F。
被保全人:滕州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16号。
被保全人:***,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被保全人:滕州奥华新型建材模板厂,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镇前房村。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滕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滕州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滕州奥华新型建材模板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鲁0481民初86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滕州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滕州奥华新型建材模板厂银行存款共计27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滕州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滕州奥华新型建材模板厂银行存款共计27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