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481民初3069号
申请人:裴某。
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被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滕州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裴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滕州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裴某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滕州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以保险金额为18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裴某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滕州市中远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裴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