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481民初1269号
原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安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甲公司)与被告滕州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217205.5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6217205.55元为基数,按照LPR上浮50%,从2024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6000元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从原告处采购大理石某材,双方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九里庭院外墙大理石采购合同》,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采购的货物建材交付给被告,被告已经验收完毕,但被告拖欠原告方货款未予结清,经原告方多次催要,双方于2024年1月24日进行对账结算,截止至2024年1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217205.55元未还。因此根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全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某乙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对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是基于某丙公司(滕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示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相关合同单价也是由某丙公司确定。本案具体背景如下:滕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九里庭院石材、铝板施工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施工合同约定石材由甲方(即某丙公司)供应,但后来基于某丙公司的指示,由原告与被告直接签订采购合同。除本案外,以***为代表的原告(即供应商)还有与本案类似情况案件正在审理之中。据目前了解的情况,某丙公司确定的每平米380元沉香米黄石材及其他石材单价仅是针对九里庭院工程部分样板间的价格,并非对全部工程所需材料款的确定,本案案涉相关单价实际均由原告自行确定,其供货金额远低于挂账金额。依据某丙公司目前初步决算金额,与原告诉请金额(即采购合同产生的金额)相差甚远,初步决算数额远低于采购数额,因此请求法庭依据公平原则对欠付货款数额予以调整。另,原告诉请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还存在违约行为,其供应石材厚度均未达到3cm,违反合同约定;合同第六条约定余款5%为质保金,案涉工程目前未满一年质保期。综上,请求法庭结合本案客观事实即背景作出公正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1日,原告某甲公司(乙方)与被告某乙公司(甲方)签订《九里庭院外墙大理石采购合同》,载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九里庭院外墙石材;2.工程地址:滕州市**路**路**;3.承包范围:12#楼,13#楼,17#楼,18#楼,19#楼及九里庭院售楼处,共6栋楼石材供应、石材防护、成品保护、措施费、材料运输、含税收(增值税专票1%);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5月3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5月3日;三、…;四、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要求1.石材:石材以甲方图纸设计封样为准,产品所用原材料的要求:采购石材必须采用同一矿脉出产,经过选材确保颜色花纹一致,基本无色差,表面无斑,四边切割顺直无崩坏。花岗石板材的规格尺寸、角度偏差、平整度、色斑色线、裂纹、缺菱、掉脚等均应符合国家优等品验收标准(按GB/T18601-2009标准执行);2.石材允许尺寸误差不超过以下标准要求:(1)石材厚度3cm,厚度允许偏差±2mm;(2)长宽度:-1.00mm;(3)平面度:1000mm为土1mm;(4)对角线允许误差:2mm;五、产品验收标准1.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由施工方签字验收,甲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样品或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七日内负责调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材料由施工方提报计划,施工方审核签字报材料科。供应商严格按照材料科计划按时生产送货,石材到场后由施工方验收签字。乙方凭施工方签字单开票挂账;六、结算方式:1.进度款:石材到场后为一个结算单元,经双方验收合格后,支付结算单元货款总额的80%;同时乙方必须提供对等金额的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每栋楼石材全部到场付总货款的95%。余款5%质保期一年后无息返还。乙方必须给甲方出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后方可结算货款;3.甲方支付货款前,乙方须提供符合甲方财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票额度为已对账应付账款全额税务发票,税务发票单价必须与合同单价一致,并且,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发票的票面数据与乙方在缴税的税务机关所留存的发票存根联填列数据相符;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4.因乙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甲方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认证抵扣进项税金,或虽可通过认证但认证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在采购方从供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货物运输发票等进项税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获得抵扣以前,采购方有权暂不支付相当于前述抵扣税款的那部分款项;5.乙方保证发票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如甲方因乙方提供的发票被税务机关调查、处罚,乙方有协助配合调查、解释、说明的义务,乙方发票开具之日起三日内交付甲方;6.乙方开具的票据在送达甲方以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乙方应负责按税法规定向甲方提供有关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应负责提供甲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并确保甲方顺利获得抵扣,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八、违约责任1.甲方或乙方未按本合同履行责任及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3.甲乙双方其他违约责任可另行约定,约定不明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九、不可抗力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因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不可抗力事件阻止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另一方,该通知应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和该方所受的影响。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的任何本协议的迟延履行或未能履行均不构成受不可抗力阻止的一方的违约,并且不应因此导致就任何损害、损失或罚金的索赔;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互相尊重、友好和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十一、其他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021年11月22日至2023年12月16日,原告某甲公司向被告某乙公司的工程施工地点供应各类石材总计价款8899411.47元,原、被告及施工方工作人员在送货明细清单上签字。
2021年至2023年原告陆续向被告开具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97张,合计金额8899411.47元。
2024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企业询证函,将其核算的应付账款情况告知原告。后经复核,原被告双方共同出具往来账项余额调节表,该表显示截至2024年1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6217205.55元。
自2023年5月2日至2023年12月16日,原告向被告供应石材共计价款为2316148.3元,按照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计算方式(5%),质保金数额为115807.4元。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在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购买保险的方式提供保全担保,支出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且双方经结算共同出具了往来账项余额调节表,确认了被告所欠货款数额,被告不能依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损失,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支付货款数额中应将质保金数额115807.4元予以扣减(即:6217205.55元-115807.4元=6101398.15元)。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所支出的保全申请费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确系因诉讼所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应由被告向其支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滕州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01398.15元;
二、被告滕州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101398.15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4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被告滕州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000元;
上述一至三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60元,由原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16.15元,被告滕州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043.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