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甘1022执恢71号
申请人:甘肃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庆州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月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12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申请人甘肃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1)甘1022民初393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由被执行人***、***立即停止对原告甘肃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环县曲子镇双城村东沟组异地扶贫搬迁项目施工的妨害,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强制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1022民初3933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2民初3933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