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022执591号
申请人:***,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
申请人:**,男,1992年4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
申请人:王富刚,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
申请人:侯本元,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
申请人:杨永平,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
申请人:刘小华,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
申请人:刘宁一,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
申请人:王利利,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
申请人:张元磊,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
申请人:杜改宁,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
申请人:田雪琴,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
申请人:苏海勇,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
申请人:沈彩琴,女,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
申请人:谢仲平,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
被执行人:甘肃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波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富刚、侯本元、杨永平、刘小华、刘宁一、王利利、张元磊、杜改宁、田雪琴、苏海勇、沈彩琴、谢仲平与被执行人甘肃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肃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已经支付了申请人的全部劳务费,申请执行人***、**、王富刚、侯本元、杨永平、刘小华、刘宁一、王利利、张元磊、杜改宁、田雪琴、苏海勇、沈彩琴、谢仲平于2022年3月11日到庭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甘1022执5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玉升
审判员  杨 奎
审判员  张真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