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凉昌航达防腐保温材料厂与甘肃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凉市城市建设项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802民初3958号

原告:***航达防腐保温材料厂。

经营者:袁国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系该厂实际经验者。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平凉市城市建设项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甘肃泾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甘肃泾水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航达防腐保温材料厂与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凉市城市建设项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航达防腐保温材料厂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航达防腐保温材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371.5元,由原告***航达防腐保温材料厂承担。

审判员 吴 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锦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