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9民初7499号
原告:上海城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
原告上海城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城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城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城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5.33元,减半收取计1,407.66元,由上海城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