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城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9民初7499号 原告:上海城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 原告上海城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城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城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城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5.33元,减半收取计1,407.66元,由上海城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