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满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24民初502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男,198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男,成年人,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竹溪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竹溪县城关镇人民路供销社*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767439115Y。
法定代表人:张宇,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竹溪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2019年4月12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任大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