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301民初898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告:***,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被告:***,女,约56岁,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告:新疆新发齐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文化路2区115-1栋二层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新发齐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名下150000元的存款予以冻结。原告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中心支公司出具价值15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事实清楚,申请的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告***名下15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