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电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电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琼0106执7603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电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海南电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琼0106民初9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息和违约金等暂计20650.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注册、保险、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和证券等财产。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通过短信形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未能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