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37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翌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测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0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勘测院公司应支付**2016年12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被克扣的工资134268元。2.一、二审法院支持勘测院公司克扣**2017年年终奖不当,导致少算**离职前平均工资,勘测院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3728元。3.**提交其2004年6月至2010年6月的银行账户工资记录作为新证据。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对于**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如下:1.关于2016年12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的工资差额问题。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的通讯费自2016年12月26日起由每月400元调整为100元;**的绩效工资为每月3434元,勘测院公司支付绩效工资至2018年3月25日。一、二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勘测院公司应支付**2016年12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的工资差额11968元,并无不当。2.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与勘测院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年终奖,**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双方对于年终奖的发放和标准存在约定,故勘测院公司可以根据职工个人表现和公司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发放年终奖的数额。勘测院公司已经向**发放2017年年终奖9700元,故一、二审法院对**关于勘测院公司应按2016年标准发放2017年年终奖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如前所述,勘测院公司并未克扣**2017年年终奖,**以此为由主张一、二审法院少算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故不予采纳。3.**提交的2004年6月至2010年6月银行账户工资记录,无法实现其关于勘测院公司克扣工资的证明目的,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综上所述,**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靖 审判员 陈 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