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981民初2679号
原告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2020年8月6日,原告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协商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14元,减半收取79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流市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照斌
Appoint
法官助理 凌 威
书 记 员 杨 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