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泰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鼎泰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11民初1445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巧,四川思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鼎泰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唐辉。
被告:***,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鼎泰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蕴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