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常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常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18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常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61714K,住所地溧阳市燕山中路28号福田中心21楼2103、21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常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溧阳市常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450533.20元,并承担自2020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058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义务,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常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8591.2元,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5月11日、5月12日、7月19日、10月8日、10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3907,冻结到期日为2023年7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3年5月1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以上账户本院划拨合计2186.33元,已汇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2、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陕JL××**的车辆,查封到期日期为2024年9月28日。因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 三、2022年9月2日,本院前往被执人户籍地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2年10月1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2年10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限期提供财产线**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扣划2186.33元及查封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81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安 彪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