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8)津0116民督80001号
申请人:天津泰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优量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睦宁路57号A座A-30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泰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10000元。申请人称,2015年7、8月间双方签订两份蒸汽工程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收到全额发票3日内付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开具发票。双方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和争议事项,案涉工程已实际使用三年,被申请人始终已没钱为由拒付款项。2018年2月5日,申请人发出企业询证函,截至2017年2月31日,被申请人尚欠210000元,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7日签字并盖章予以确认。申请人提交企业询证函、建筑业统一发票、两份天津优量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蒸汽工程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天津优量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天津泰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0000元。
申请费133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