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403民初1005号
原告:***,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安徽省筑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胶州路北段西侧福海园小区B座1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T6X6U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凤台立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西段北侧康宁未来城13号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WGBJR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筑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台立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一、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129674元,利息5522元(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共计14个月,以拖欠劳务费129674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1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计算资金占用利息:129674元x3.65%/年12个月×14个月=5522元),本息合计135196元。二、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自2024年1月1日起,以拖欠劳务费129674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1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凤台县凤凰湖新区安置区七期D地块续建项目二次结构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凤台县凤凰湖新区安置区七期D地块2#、3#、5#、6#二次结构工程分包给原告。2022年10月28日,经双方结算,凤台县凤凰湖新区安置区七期D地块2#、3#、5#、6#二次结构工程总施工面积14960平方米,单价34.5元/平方米,计516120元;点工108个,每个点工350元,计37800元;合计总金额为553920元,二被告已陆续支付424246元,尚欠129674元至今未付。现原告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特来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通过十一名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证明欠款事实的证据为《凤台县凤凰湖新区安置区七期D地块建设项目二次结构合同书》、欠条。合同书签订双方为原告***与被告***,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为凤凰湖新区2、3、5、6号楼D地块二次构造工程。工程施工完毕后,因欠付工程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以上事实,证明本案并非劳务合同,而是***与***之间,因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因此,本案案由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因建设工程所在地为淮南市凤台县,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