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984民初870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