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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1986号 原告:王某,男,1983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被告:周某,男,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甲工程有限公司、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