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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2610号 原告:吴某,男,1967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瑞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与被告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吴某未在诉讼费交纳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谢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