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新皓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06民初4708号 原告: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柳滩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新皓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工贸大街130号202室-9(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新皓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