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06民初5432号
原告:天津东丽区国生阀门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3699号E4-306。
经营者:***,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柳滩东,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天津东丽区国生阀门销售中心与被告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东丽区国生阀门销售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东丽区国生阀门销售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