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06民初5306号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皓月物资经销部,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30号钢材市场3号楼。
经营者:***。
被告: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柳滩东,经营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皓月物资经销部与被告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西宁市城北区皓月物资经销部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市城北区皓月物资经销部于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市城北区皓月物资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5元,由原告西宁市城北区皓月物资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