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3民初13014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凯威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工业园区欣欣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柳滩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凯威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凯威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凯威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凯威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