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06民初759号
原告: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柳滩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新皓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工贸大街130号202室-9(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新皓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