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13执恢193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津赤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元纬路二马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康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柳滩东。
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公司、天津某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133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同意在不解除强制措施的前提下以处理的期间作为终结执行的期限,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3民初13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再次申请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