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21民初9972号
申请人:安徽玺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府后路北侧阜南美凯服饰有限公司七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彦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西关后大街276号。
原告安徽玺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玺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32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以83232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玺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述冻结、查封、扣押金额以83232元为限。
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账户存、微信、支付宝账户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852.32元,由安徽玺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风险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